根据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人参酒”可以作为普通食品生产销售;但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销售的“人参酒”,必须:(1)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2)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食用量≤3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3)“人参酒”的使用限量,应按照原料的投入量折算。消协新桥分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认为超市销售的上述人参酒没有按新资源食品管理相关规定标示,对相关人群产生不因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消协新桥分会多次努力调解,该超市对相关产品作下架处理,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700元,双方达成一致。
在此,新北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一定要注意检查食品外包装标签,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同时索取并保存好购物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后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或到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消协呼吁: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加强自律,自觉强化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责任人”,积极主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